第一條:
本會為增強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增進其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榮』之觀念,發揚團隊精神為目的起見,特舉辦會員互助金。
第二條:
會員互助金申請人為繳納互助金之會員或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家屬。
第三條:
互助金之互助事項暫訂有下列三點:
1.會員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父母、子女、配偶)、遺屬之撫慰。
2.會員傷病殘廢特別救助。
3.其他特殊急難事故之特別救助。
第四條:
互助金之請領範圍如下:
1.會員本人死亡請領本人死亡金額以互助金舉辦日(82年1月1日)起
算:
一~五 年領 5,000元
六~十 年領 10,000元
十一~十五年領 15,000元
十六~二十年領 20,000元
2.會員家屬死亡(直系血親)奠儀新台幣壹仟元整。
3.會員自會辦理退會時領回互助金以互助金舉辦日(82年1月1日)起
算,滿10年領回1,000元,滿15年領回1,500元,滿20年領回2,000
元。
4.事故急難救助新台幣伍仟元。
第五條:
凡請領會員本人死亡受領遺囑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依民法相關法令辦理,修改亦同。
第六條:
互助金請領事項要點如下:
1.本會會員有二人以上為同一家屬者,得以同一事故請領一人為限,
不得重複。
2.互助金請領生效日以繳完第一次互助金之當日生效。
3.互助金全年度300元,一次繳納,並設有專戶儲存。
4.互助金請領者應提具戶籍謄本乙份(應載有請領人及死亡者之專欄
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並應註明收養及登記
日期)。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第11屆第6次理事會議編列後提交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